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組織法  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1條
衛生福利部為辦理傳染病之預防及管制業務,特設疾病管制署(以下簡稱 本署)。

第2條
本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傳染病預防與管制(以下稱防疫)政策之規劃、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 擬。

二、各種傳染病(以下稱疫病)之預防、控制、調查、研究及檢驗。

三、國內疫病之通報、疫情監視與國際疫情之蒐集及交換。

四、疫病爆發之因應整備及緊急應變處理。

五、防疫藥物、公費疫苗、生物製劑之供應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接種。

六、國際港埠之疫病檢查(以下稱檢疫)與衛生管理及外籍勞工之衛生管 理。

七、疫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驗認證、生物安全管理。

八、防疫及檢疫專業人員之培訓。

九、防疫與檢疫業務之國際合作及交流。

十、其他有關疫病管制事項。

第3條
本署置署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;副署長二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。

前項人員中二人,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師(一)級之相關醫事 人員擔任。

第4條
本署置主任秘書,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。

第5條
本署之研究員及副研究員,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;其 退休、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,並報衛生福利部核定。

第6條
本署各組組長或副組長其中一人、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人及簡任技 正員額總數五分之一,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師(一)級 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。

本署得置醫事人員,其任用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。

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第7條
本法施行前,依原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聘任之 研究人員,依原組織條例之規定聘任。

第8條
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