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 ( 102 年 07 月 21 日)
第1條
衛生福利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,特設所屬各 醫院(以下簡稱醫院),為四級機構,並受本部指揮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