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8 日)
第7條
法醫部門應具下列設施:

一、法醫解剖室:包括體重磅秤平台、錄音、錄影設備、解剖台(含抽氣 及廢水處理設備)。

二、法醫相關實驗室及認證:包括病理、毒物、血清及DNA等鑑定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