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學院或醫院法醫部門設置辦法  ( 95 年 12 月 28 日)
第4條
設置法醫部門,應檢具下列文件,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備查:

一、法醫部門配置簡圖。

二、法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法醫師證書影本。

三、其他配置於法醫部門之人員(含醫事人員、技術及行政人員)人數及 其姓名、法醫師或醫事人員證書影本。

四、服務項目。

五、儀器相關項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