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衛生署緊急醫療救護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 ( 84 年 12 月 20 日)
第3條
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委員十四人至二十四人,由行政院衛生署 (以下簡 稱本署) 署長就有關機關、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;委員聘期二年 ,期滿得續聘。

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緊急醫療救護、法律專家、學者及社 會人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