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 ( 88 年 02 月 03 日)
第8條
選任董事,首屆由行政院院長就醫藥衛生學者、專家及製藥業者選任之, 任期三年;任滿或出缺時,由董事會選任之,連選得連任,但連任者不得 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