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 ( 88 年 02 月 03 日)
第15條
本院於年度開始前應擬定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;年度終了後應編具工作執 行成果及收支決算,由董事會通過後陳報主管機關,再由主管機關報請行 政院轉送立法院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