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 ( 88 年 02 月 03 日)
第11條
本院置院長一人,由董事會聘任之;副院長一人,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 之。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、監督,綜理院務;副院長襄理院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