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  ( 102 年 06 月 19 日)
第3條
本署置署長一人,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;副署長二人,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。

前項人員中二人,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,由師(一)級之相關醫事 人員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