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優生保健諮詢會組織規程  ( 103 年 12 月 16 日)
第3條
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部部長指定次長兼 任之,其餘委員,由部長就具有優生保健相關學術或工作經驗之學者專家 聘兼之,任期二年,期滿得續聘;委員出缺時,其繼任者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