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1 日)
第8條
管理機關、營運機構及第三人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負責大眾捷運系統財產 之管理維護及保養,就使用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 務使用、管理、維護、保養,致毀損滅失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