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1 日)
第7條
前條第一項規定契約尚未簽訂前,得由管理機關、工程建設機構及營運機 構或第三人協商大眾捷運系統財產之交付使用相關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