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管理辦法  ( 105 年 07 月 11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稱政府建設之大眾捷運系統財產,指下列財產:

一、政府出資取得之財產。

二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開發所取得之財產。

三、民間投資後由政府取得之財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