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 ( 91 年 04 月 24 日)
第9條
捷運公司董事長、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,具公務員身分;總經理及其 餘董事,得不具公務員身分。

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,除第十二條規定外,依公司人事規章 辦理,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。

前項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、退休、撫卹、資遣等事項,由地方主管機關 訂定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