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 ( 91 年 04 月 24 日)
第14條
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所在土地、建築物及各項附屬設施等大眾捷運系統財產 ,由政府投資取得或興建者,其產權屬政府所有。但捷運公司自行購置或 受捐贈之財產為捷運公司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