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 ( 91 年 04 月 24 日)
第13條
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、定製、變賣財物,應於辦理招標、比價、議價 、決標、訂約、變更設計、驗收等事項一定期限前,檢具相關文件送達審 計機關。

前項營繕工程及購置、定製、變賣財物,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,其有技術 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,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,以比價或議 價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