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 ( 91 年 04 月 24 日)
第10條
左列事項應由捷運公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,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:

一、公司章程及董事會組織規程。

二、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薪給標準。

三、公司債之發行。

四、國外借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