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
保險人對於下列事項不負賠償責任:
一、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保險單所載明之業務,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
許可之業務,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。
二、因戰爭、類似戰爭 (不論宣戰與否) 、敵人侵略、外敵行為、叛亂、
內亂、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。
三、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。
四、因罷工、暴動、民眾騷擾所致者。
五、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調所承受之賠償責任,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
在時,依法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,不在此限。
六、被保險人自己管理、控制,或向人租借、代人保管之財物,受有損失
時之賠償責任。
七、因受害第三人 (無論旅客或非旅客) 之故意、或鬥毆、或從事犯罪行
為,或逃避逮捕所發生之自身傷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