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32條
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,以保險單所載明之日為效力發生之始日,保 險期間屆滿,除依契約之約定,終止契約者外,視為自動續約一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