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28條
保險契約得隨時由被保險人終止,保險人亦得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終止契約 :

一、被保險人未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保險費,而經保險人定期 催告,仍不交付者。

二、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權發生變動者。

三、被保險人之大眾捷運系統經營機構,經府命令停業、解散或清算者。

四、被保險人違背第十二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