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24條
同一保險事故之受害人若不只一人,且對被保險人之損害賠償數額超過保 險金額時,保險人應依比例,支付保險金予各該受害人。

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支付之保險金已達「保險期間內之保險金額」,而仍有 第三人之請求尚未計入分配時,除保險人有正當理由證明未能發現該項請 求外,對第三人仍須負責。

第三人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始向保險人請求者,前項規定不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