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23條
保險契約所定保險事故發生後,被保險人對其基於保險契約所生之保險金 求權所為之任何處分,對第三人不生效力。

前項情形於法院強制執行時,亦適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