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22條
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基於前條事由,向保險人請求賠償金時,保險人有 下列事由,亦須給付:

一、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解除。

二、保險契約已一部或全部終止。

三、被保險人未按期繳交保險費。

四、其他保險人得一部或全部免除責任之事由。

保險人基於前項規定之義務,僅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最低保險金額範圍內, 及對由此範圍所承擔之危險,有其適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