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21條
被保險人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發生,致他人死亡或體傷者,該受害 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得於保險金額範圍內,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。

受害人或其他求償權人對前項保險金並享有優先受償之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