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16條
保險事故發生後,受害人或求償權人無論向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請求賠償, 或提起訴訟,被保險人應即將賠償請求書、法院令文、傳票或訴狀等影本 送交保險人,保險人認為必要時,並得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有關資料及文書 證件。

訴訟進行中,被保險人應與保險人合作,協助人證及物證之搜集,並須應 傳到庭作證。

被保險人怠於履行前二項義務,保險人得請求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