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14條
被保險人遇有保險人可能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後,應即以電話、電報 、傳真或其他方法通知保險人。

被保險人怠於前項通知者,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,應負賠償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