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 ( 83 年 01 月 20 日)
第12條
被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,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。

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:

一、軌道嚴重磨損。

二、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。

三、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,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 形。

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,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,應負賠償責 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