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,其禁建、限建範圍,經捷運主管機關
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,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
,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,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
提出意見。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,劃定禁建、限
建範圍。
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後,捷運主管機關應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
地形圖,並於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,委託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
政府公告實施。
本辦法公告實施之禁建、限建範圍因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廢止或變更而有調
整之必要時,應予公告廢止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