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、劃定、變更及廢止 ( 101 年 07 月 30 日)
第4條
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經行政院核定後,其禁建、限建範圍,經捷運主管機關 會同當地政府會勘後,由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辦理公開閱覽三十日 ,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,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閱覽期間以書面 提出意見。捷運主管機關於參酌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意見後,劃定禁建、限 建範圍。

禁建、限建範圍劃定後,捷運主管機關應繪製比例尺不得小於千分之一之 地形圖,並於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,委託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公告實施。

第5條
本辦法公告實施之禁建、限建範圍因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廢止或變更而有調 整之必要時,應予公告廢止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