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總則 ( 101 年 07 月 30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大眾捷運系統之場、站、路線及設施兩側之禁建、限建,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。

第3條
本辦法所用名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特殊軟弱地段:指土壤標準貫入試驗之貫入值小於八之軟弱粘土地層 ,且總厚度大於五十公尺,其間夾雜不同土層之厚度小於三公尺。

二、特殊堅硬地段:指於地表下十公尺範圍內,其土壤標準貫入試驗之貫 入值大於五十之卵礫石或岩盤地質,且其連續厚度大於五十公尺。

三、過河段:指捷運系統穿越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區域。

四、廣告物:指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廣告牌(塔)、電腦顯示板、電視 牆、綵坊、牌樓、電動燈光、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物體 。

五、障礙物:指高度超過五十公分且水平投影面積超過五平方公尺之物體。

六、土地開挖行為:工程完成後無有體物留置之開挖行為,包括地基調查 鑽孔、抽降地下水、地下構造物之拆除等。

七、現況測量: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結構體、線形及淨空之情況所作之測 量。

八、現況調查:指針對捷運既有設施結構體裂縫、滲漏水、鏽染鏽蝕等狀 況以目視或拍照留存等方式進行,並作成紀錄之調查。

九、捷運主管機關:指本法第四條規定之大眾捷運系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 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