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 ( 101 年 07 月 30 日)
第6條
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。

前項禁建範圍內,除建造捷運設施、連通設施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 修繕、修改或拆除外,不得為下列行為:

一、建築物之建造。

二、工程設施之構築。

三、廣告物之設置。

四、障礙物之堆置。

五、土地開挖行為。

六、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