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 限建範圍內建築物、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 ( 101 年 07 月 30 日)
第20條
申請人進行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行為前,應檢附作業計畫及捷 運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同意。該管主管機關應會同捷 運主管機關審核之,無該管主管機關者,由捷運主管機關為之。

前項作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施作行為之區域範圍及與捷運設施相關之位置。

二、施作行為內容及時間。

三、施作人員、機具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詳細資料。

進行第七條附件三第五項至第九項之行為者,應檢附經專業技師簽證之捷 運設施影響評估報告,如涉及地下開挖或鑽掘時應準用本章建築物之申請 及審核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