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17 日)
第9條
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無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,應由需地機構 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領取補償費同時副知他項權利人,並列冊送交管 轄土地登記機關,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註明「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」。

依前項規定應領補償費,而未於通知期限內具領者,需地機構應再限期通 知一次,仍不具領者,提存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