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17 日)
第3條
前條第一項之公告,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,並張貼於 當地鄉 (鎮、市、區) 公所公告欄,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,應登報周知公 告之日期及地點。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圖說,主管機關應置於適當處所 ,免費供公眾查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