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17 日)
第19條
凡建築基地含有大眾捷運系統地下穿越需註記或取得地上權之土地,為適 當補償土地所有人、占有人或使用人之損失,得依下列規定增加新建樓地 板面積:

一、穿越之捷運隧道全部進入該建築基地所在之街廓內,且該建築基地被 穿越部分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為基地面積乘以該基 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。

二、穿越之捷運隧道未全部進入該建築基地街廓內者: (一) 建築基地所在之整體街廓被捷運隧道沿建築線方向穿越,且該建築 基地被穿越部分符合下列規定者,由被隧道穿越之道路邊緣起算, 以隧道穿越各該建築基地最大深度之五倍範圍內之土地,該部分土 地容積得予增加為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。該隧道穿越各該建築基 地最大深度值之五倍未達三十公尺者,以三十公尺計。 (二) 建築基地所在街廓之部分被捷運隧道沿建築線方向穿越者,由被隧 道穿越之道路邊緣起算,以隧道穿越各該建築基地最大深度之五倍 範圍內之土地,該部分土地容積得予增加為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三十 ,該隧道穿越各該建築基地最大深度值之五倍未達三十公尺者,以 三十公尺計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圖例中所稱捷運穿越隧道寬度,係指隧道結構體外緣 之垂直投影兩側各加三公尺之寬度。如非屬上述穿越情形者,由主管機關 會同當地都市計畫、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之。

第一項被大眾捷運系統地下穿越之建築基地,如符合其他法令之容積獎勵 者,得同時適用之,但各地區之都市計畫對建築基地被捷運系統地下穿越 之土地另訂有容積增加規定者,從其規定,不適用本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