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17 日)
第14條
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需取得地上權者,依本辦法計算之補償費經歸戶後 ,低於新臺幣二千元者,以二千元計算補償;需於土地登記簿註記者之補 償費歸戶後,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,以一千元計算補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