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 ( 104 年 09 月 17 日)
第10條
地上權之補償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情形者外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穿越土地之上空為: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(如附表一 )=地上權補償費 二、穿越土地之下方為:徵收補償地價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(如附表二 )=地上權補償費 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,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