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 土地開發之規劃及容許使用項目 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8條
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、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,經主管 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,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