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
監督、管理及處分
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24條
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執行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解除投資契約 :
一、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。
二、建造執照被作廢或註銷者。
三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