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 監督、管理及處分 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24條
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執行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解除投資契約 :

一、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。

二、建造執照被作廢或註銷者。

三、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