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 監督、管理及處分 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22條
依土地開發計畫要求設置之公共設施建築及維護費用,由投資人負擔或視 合作條件依協議比例分擔,並由執行機構或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代為施工 或派員協助監督施工。

前項屬道路、人行陸橋及地下穿越道之公共設施;應於興建完成後將該部 分之產權捐贈各該公共設施所在地之地方政府,並交由公共設施主管機關 管理維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