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 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 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20條
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六個月內,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 照。

前項建造執照之申請,若因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送 審,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原因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,其作業之時間得 不予計入。

第一項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,應先經執行機構同意後,再依建築法令規定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