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 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 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18條
依前條規定核定取得投資權之申請案件,由執行機構通知申請人依審定條 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投資契約書,並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 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金。不同意主管機關審定條件或未於限期內簽訂投資 契約書,並繳交履約保證金者,視同放棄投資權,執行機構得由其他申請 投資案件依序擇優遞補或重新公開徵求投資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