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 申請投資表件及審查程序 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17條
執行機構受理申請投資土地開發案件時,應就申請投資書件先行審查,所 備書件不合規定且屬非契約必要之點者,執行機構應詳為列舉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,視為放棄投資申請。

執行機構受理前項完成補正之申請案件,應於三個月內會同有關機關就申 請資料完成審查或評選,並報主管機關核定土地開發計畫。但申請案件須 變更都市計畫、區域計畫或案情繁複者,得延長之。

前項審查或評選得通知申請人或有關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