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 土地取得程序、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 ( 99 年 01 月 15 日)
第14條
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。

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,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