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 ( 78 年 12 月 15 日)
第7條
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因行車或其他事故肇事,其肇事原因及其責任,必 要時由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聘請專家組成小組鑑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