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 ( 78 年 12 月 15 日)
第3條
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:

一、死亡者,新台幣四十萬元。

二、傷害者,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,其最高金額,重傷者 為新台幣三十萬元,非重傷者為新台幣二十萬元。

前項事故之發生,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,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 ,其最高金額新台幣三萬元;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,不予給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