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:
一、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、租借營業、抵押財產、移轉管理、全部或部分
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。
二、營運狀況、系統狀況、營業盈虧、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。
三、兼營附屬事業。
四、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。
五、聯運業務。
六、財務及會計。
七、服務水準。
八、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。
九、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。
前項監督事項,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實施主動監督管理,其實施要點
由該機構訂定,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;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