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 總則 ( 88 年 12 月 30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(以下簡稱本法) 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大眾捷運系統受主管機關監督事項如左:

一、營運機構之增減資本、租借營業、抵押財產、移轉管理、全部或部分 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。

二、營運狀況、系統狀況、營業盈虧、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。

三、兼營附屬事業。

四、旅客運價及聯運運價。

五、聯運業務。

六、財務及會計。

七、服務水準。

八、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。

九、其他有關指定之事項。

前項監督事項,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實施主動監督管理,其實施要點 由該機構訂定,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;變更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