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53條
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、行車安全、修建養護、車輛機具檢修、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,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。

第54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