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  罰則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48條
擅自占用或破壞大眾捷運系統用地、車輛或其他設施者,除涉及刑責應依 法移送偵辦外,該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或營運機構,應通知行為人或其 僱用人償還修復費用或依法賠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