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  安全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46條
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,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或傷害,或財物毀 損喪失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
前項事故之發生,非因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過失者,對於非旅客之被 害人死亡或傷害,仍應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。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被害 人之故意行為者,不予給付。

前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