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捷運法  安全 ( 103 年 06 月 04 日)
第45-3條
前三條所定禁建、限建範圍之劃定、公告、變更、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、 拆除補償程序、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、管制規範、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建造 、工程設施構築、廣告物設置或工程行為施作之申請、審核、施工管理、 通知停工及捷運設施損害回復原狀或賠償等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會同內 政部定之。